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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枰形警务室矛盾纠纷调解五法
明枰形警务室矛盾纠纷调解五法
发布时间:2012-12-10
在基层社区警务工作的十项工作任务中,最让社区民警感到棘手的恐怕就是“排查民间矛盾,化解治安纠纷”这一任务了。但是,笔者认为,凡事都有两面性,对民警来说最费力最棘手的事如果做好了,不仅能防止“民转刑”案件的发生,促进社会和谐,而且最能体现民警在群众中的公信力,树立民警在群众中的威信和形象。胡锦涛同志在十八大报告中提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为此,我把在基层工作中调解矛盾纠纷的一些经验进行总结,以期和兄弟单位进行探讨,改进工作。
现场隔离法
发生矛盾纠纷时,当事人双方各执一词,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恶语相向,对于别人的好言相劝也是置之不理,甚至拉拢纠集亲朋好友参与其中,如果不将双方分开,当事双方极易从语言摩擦发展到肢体冲突,进而使矛盾纠纷转化为刑事或治安案件,使双方结怨更深。对此,民警到事发现场时,要先行将矛盾双方分离开,稳定并控制好现场,避免纠纷进一步恶化。这样能使当事人双方冷静下来之后重新审视事件的经过,作出正确的判断,然后依照法律法规,对双方当事人分别耐心细致地做思想工作,待双方心平气和,抓住有利时机,及时进行调解。避免节外生枝,生出事中事,事外事。
证据固定法
如果矛盾纠纷发生后,民警没有及时赶到现场而导致当事双方发生厮打。那么,民警赶到现场的首要任务就是固定证据,在案发第一时间取得第一手证据。在第一时间做好必要的调查取证工作是非常必要的,在无法实现调解或者一方不履行调解时,证据就显得尤为重要。如果公安机关掌握了过硬的证据,就能避免无法对肇事方进行处罚的尴尬境地,也不会因调解不成而导致案件无法处理。同时,很多民转刑案件无法结案,就是因为案因起初就是因为普通的矛盾纠纷,不少民警认为小事一桩口头上就可以解决,从而没有及时取证。最后导致案件因证据不足而搁浅,矛盾纠纷的双方不仅积怨更深,而且公安机关也被卷入其中,成为被告。
换位思考法
俗话说“要想公道,打个颠倒”,在民事调解中,双方当事人由于素有积怨或自私自利思想作祟,跳不出个人圈子,好“钻牛角尖”。对此,民警要充当“和事老”的角色,学会当好“两面派”,在当事双方面前多说对方的好话,尽量启发双方当事人转换角色,换位思考。在指责对方错误的同时,反思自己的做法有没有不妥之处;痛陈对方伤害了自己的感情的同时,自己有没有做的过火之处;在考虑个人得失的同时,是否考虑了方利益,做到知彼知己自我约束;然后,循循善诱,因势利导进行调解。
亲友疏导法
在调解案件中,我们有时还需要“另辟蹊径”,也能达到异曲同工的效果。如果是对采光、通风,引水、通行、宅基地等家族性的邻里关系纠纷,民警首先摸清双方当事人的社会关系和家庭背景,然后邀请当事人双方的社区(村)干部或是共同的朋友、关系密切、威望较高的亲戚对其进行耐心疏导与调解。这些“关键人物”在调解中言语比较有分量,矛盾双方易于采纳他们的说法,通常劝和的效果比公安机关单纯的劝解要明显有效,此法也可以有效化解当事人心中的疙瘩,消除当事人心中的怒气,达成调解的目的。
法制教育法
部分群众法制观念淡薄或不懂法,对自己存在的纠纷产生的违法行为认识不到位。对此,民警在调解过程中就要针对其违法的事实找到相应的法律依据,并根据其违反的条款适时对当事人进行法律宣传教育,从而在知法、懂法的基础上主动配合民警达到调解的目的。
总之,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时期,解决社会矛盾的重点是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的矛盾。而调解则是公安机关保障民生、服务民生、改善民生,立警为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作为一名基层民警,必须学会矛盾纠纷调解的基本方法,为实现人民和谐、社会和谐提供有利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