牢记嘱托 沿着总书记指引的方向前进
内乡县新闻工作者协会章程
内乡县新闻工作者协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3-11-07
内乡县新闻工作者协会章程
(二一三年十一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内乡县新闻工作者协会是在中共内乡县委领导下,由全县新闻记者、通讯员组成的全县性人民团体,是县委、县政府同新闻界密切联系的桥梁和纽带。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全县新闻工作者,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新闻工作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为全县工作大局服务,加强新闻队伍建设,维护新闻工作者合法权益,推动新闻工作改革创新,充分发挥新闻工作的舆论引导作用,为建设富强美好和谐新内乡而奋斗。
第三条 内乡新闻工作者协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按照本章程和自身特点开展工作,发挥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
第二章 任 务
第四条 本会在党委、政府和新闻工作者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在新闻单位和社会各界之间,发挥协作和协调作用。协调、组织、激励、监督,是本会的指导原则。
第五条 组织和推动全县新闻工作者认真学习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学习各级领导关于新闻工作的一系列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引导新闻工作者在宣传报道中坚持党性原则,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坚持正面宣传为主,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六条 协同有关部门和新闻单位进行新闻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开展新闻理论研究、业务交流等活动,提高新闻工作者的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工作水平,培养一支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的新闻队伍。
第七条 建立和完善各种新闻奖励机制,开展好每年一度的“内乡好新闻奖”评选、每两年一度的“十佳新闻工作者”等评选活动,促进多出精品,多出人才,培养名记者、名编辑、名网评员、名通讯员、名播音员和名主持人。
第八条 倡导和鼓励新闻工作者深入群众,深入实际,深入基层,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对于成绩优异的新闻工作者和新闻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 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维护新闻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向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他们的呼声和意见。同时推动和监督新闻工作者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倡导廉洁自律,纠正不正之风。
第十条 加强与县内外新闻单位的联系和协作,组织异地采访和兄弟单位之间的互访以及经验交流。
第十一条 接受中国记协、省记协、市记协等上级部门的委托,或配合政府有关部门,接待国内外来内乡采访的新闻记者,做好对外宣传工作。
第十二条 开展有益于新闻工作者身心健康的各种文体活动,关心离退休的老新闻工作者,鼓励和协助他们从事力所能及的有益于社会的活动。
第十三条 根据需要与可能,开展与新闻工作有关的咨询服务和经营活动,加强协会机构的自身建设。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四条 凡我县经过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出版和开办的报纸、广播电台、电视台、新闻网站、新闻教育单位,以及热爱新闻事业、有新闻写作特长的个人,赞成本会章程,按期交纳会费,经申请由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十五条 会员自愿退会时,经书面通知本会,即为退会。会员有严重违法行为或不履行会员义务,经常务理事会审核后,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六条 本会会员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一)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批评、监督;
(四)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接受本会委托的任务,按期交纳会费。
第十七条 本会会员必须勤奋学习,努力工作,遵守宪法和法律,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职业道德,坚持真理,坚持传递网络正能量,敢于同一切不正之风作斗争。
第四章 组 织
第十八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本会最高领导机构为理事会。理事由团体会员单位和新闻领导部门推选产生。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讨论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议和批准常务理事会工作报告;
(三)确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四)选举常务理事会。
理事任期三年。理事任期内因故不能继续任职时,应由所在单位另行推选,继任为理事。
第十九条 理事会选出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作为理事会的常设机构。
常务理事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由主席办公会议提名。
常务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研究决定本会当年的工作任务。
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主席(或受主席委托的副主席)领导本会工作,主席办公会每季度或每半年举行一次。秘书长、副秘书长协助主席处理日常工作。本会常设办事机构为秘书处。
主席、副主席缺额时,由常务理事会选举增补。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社会捐助和其他收入;
(三)地方财政拨款;
(四)本会举办的事业、企业收入。
第六章 其 它
第二十一条 本会秘书处和办公地址暂设在中共内乡县委宣传部互联网信息中心。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理事会通过后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