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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公告

2014年新农合大病报销

2014年新农合大病报销

发布时间:2014-11-11 阅读次数:0 【字体:

发布时间:2014-11-11

发布人:许妍
发布时间:2014-11-11 9:45:01
    2014年参合农民不再额外交款,从10月以后开展本年度大病补助

2014年农村居民(新农合)大病保险政策摘要

   新农合大病保险实行省级统筹,以省为单位筹集、管理和使用大病保险资金,增强大病保险资金抗风险能力。新农合大病保险资金由新农合基金支付,不再额外向农村居民收取费用。
   新农合大病保险保障对象:2014年参合人员。筹资时尚未出生,错过缴费时限而未能参合的婴儿,出生当年凭参合母亲身份享受新农合大病保险补偿。保障范围为参合人员在参合年度内住院累计发生的合规自付医疗费用。
    以下费用不纳入保障范围:1.超出《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基本药物目录》范围以外的药物费用;2.超出《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目录》规定的项目费用和符合规定但超出限价部分费用;3.在市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农合定额补偿病种自付医疗费用;4.按病种付费及重大疾病病种超出限额((定额)标准应由医疗机构承担的费用;5.意外伤害患者医疗费用。
    补偿标准:1.起付线、补偿比例及封顶线。2014年度大病保险起付线为合规医疗费用自费1.5万元以上部分,其中①自费合规费用1.5―5万元((含5万元)部分按50%的比例给予补偿;②5万元―10万元((含10万元)部分按55%的比例给予补偿;③ 10万元以上部分按65%的比例给予补偿,年度内补偿封顶线为30万元。④在省外住院的参合患者,经新农合补偿后其自付医疗费用的60%视作合规自付医疗费用纳入大病保险补偿范围。⑤年度内,参合患者((含多次住院参合患者)只支付一次新农合大病保险起付线。起付线以上合规自付医疗费用只参加一次大病保险补偿,当次剩余费用不重复参与补偿计算。
    2.保险年度。新农合大病保险与新农合运行年度相一致,自每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跨年度单次住院且合规自付医疗费用超过起付线的,按出院年度大病保险补偿政策执行。
    3.2014年10月1日起全面启动新农合大病保险工作。2014年1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发生的合规自付医疗费用按规定纳入新农合大病保险补偿范围,住院参合患者可到参合地商业保险机构服务网点办理补偿手续。
    4.参合人员在省内即时结报医疗机构住院就医,单次住院合规自付医疗费用超过新农合大病保险补偿起付线的,在定点医疗机构与新农合基本医疗一起同步实行即时结报;在省内与省级新农合管理信息系统联网的跨区域即时结报医疗机构多次住院,且合规自付医疗费用累计超过新农合大病保险补偿起付线的,在最后一次住院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报。
    5.在省外就医或省内非即时结报参合患者,凭有效身份证明、转诊证明复印件和新农合住院补偿费用结算票据到参合地商业保险机构指定的服务网点办理新农合大病保险补偿手续,商业保险机构服务网点通过省级新农合管理信息系统为参合患者进行补偿费用结算。
医疗机构信息系统与省级新农合管理信息系统联网对接,实行大病保险即时结报和提供“一站式”服务。商业保险机构与同级新农合管理部门、经办机构匹配相应用户权限,登录省级新农合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大病保险补偿结算及信息监管,合理分摊省级新农合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费。
    6.参合患者住院就医,合规自付医疗费用累计超过新农合大病保险补偿起付线而当年未能及时进行补偿费用结算的,须在住院次年的6月底前到参合地或省内居住地商业保险机构服务网点办理补偿手续。
    7.商业保险机构要结合我省参合人员外出务工及各统筹地区外设农民工定点医疗机构实际,积极在参合人员外出务工比较集中的地方建立服务网点,方便在外务工参合人员就近办理补偿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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