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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官员带亲属上任的规定
清代官员带亲属上任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5-09-11
官员带亲属上任,历史上是以武将带家丁出征守边最为常见。渐因武将改文职或者文武兼职,家人亦随之,逐步演变为官员带家属赴任。官员带家属的具体情况,历朝出入较大。清康熙二十五年(公元1686年),御史刘子章条奏外官禁止多带家口。这是清代首次对官员携带家丁作出限制。然而,即以五百名为最高限额,如规定旗员督抚所带家口不许过一百五十名。各级官员都规定有相应名额。例如“藩臬带家人四十名,道府带三十名,同知、通判、州县带二十名,州同、县丞以下官员带十名……(旗员)司道以下等官所带家口,照汉官加一倍。”
限制官员多带家属,是因为家属已经成了危害百姓的一种势力,因为他们不仅仅是吃官员的俸禄。纪晓岚《阅微草堂笔记》说:“其最为民害者,一曰吏,一曰役,一曰官之亲属,一曰官之仆隶。其四种人,无官之责,有官之权。官或自顾考成,彼则惟知牟利,依草附木,怙势作威,足使人敲髓洒膏,吞声泣血。”所以,清政府才开始限制官员带家属人数。
阮葵生《茶余客话》云:“州县二十人,女口不在此数。违者降级。近日州县长随,多者数百人矣。”乾隆二十五年(公元1760年)又议准:“凡州县多带家人,该上司不行详参者,降一级留任;或系失于查察,罚俸一年。”这种在法令上将违制处分由州县官本人而“株连”到上司官员,也正说明州县官多带家人的现象有禁无止。嘉庆五年(公元1800年)定:“州县官所用长随册报不实者,降一级留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