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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县六大职能(二)
知县六大职能(二)
发布时间:2015-08-14
灾荒赈济 旧时自然灾害极为频繁,农民无防御灾害之能力,灾荒往往导致国家经济衰退,人类生存条件被破坏,引起社会动荡不安。历代统治阶级为了长治久安和社会稳定,都采取一定的赈灾救荒措施。如清代制定了一系列救灾制度和备荒措施,救灾程序分为报灾、勘灾、审户、发赈等;救灾措施为蠲免、赈济、调粟、借贷、除害、安辑、抚恤、荒政(即放宽政策、薄征、缓刑、舍禁等)等;备荒措施以修建常平仓为主,辅以社仓、义仓。这一切政策都由知县实施。
听讼断狱 知县是一县的行政长官,也是司法长官,听讼断狱是知县的重要职责之一。县衙门前设有鸣冤之鼓,专供有冤抑无处申诉的人,或在特别紧急案情无由上达的时刻才击鼓,知县闻鼓声迅速处理。一般有告状人打鼓喊冤时,当值班头要立即问明事由,看所告案情轻重,有无词状。没有词状的带去找代书帮写,然后将词状呈给知县过目,判定准讼日期,交刑钱处审批,批毕,签稿房送至门房,出差票派衙役查究。如遇事情紧急,班头要立即禀告知县出令签派人查究。若遇案情重大,将情况回明知县,知县立即坐堂问供,各房吏役伺候。签稿房迅速出票派差追查究办。若事情细微,当事人动辄击鼓喊冤,知县即行升堂,动用刑罚责惩击鼓人,以严肃法堂,抑止小民随意兴讼起诉的刁风恶习。
清代普通的民刑案件原告称原造、控告人、具告人,被告称被造、被控人,告状的书面文书称诉状、状子、呈词等,犯罪人在案发前主动到县衙自告犯罪事实称自首,可视其情节酌量减刑或免刑。
清代建立了四级审判制度,禁止“越诉”,顺治帝就申明:“告状先赴州县,否则视为越诉。”《大清律例·越诉》中规定:“军民人等遇有冤抑之事,应先赴州县衙门具控。如审断不公,再赴该官上司呈明,若再有屈抑,方准来京呈诉。”清代县衙门外多立有两块石碑,刻有“诬告加三等”、“越诉笞五十”。道光元年(公元1821年)《续纂条例》规定:若有人越过本地县衙这一级,径赴上司衙门中申诉,即使案情属实也要笞五十,或将本人并代书诉状之人一体治罪。但是如果知县回避责任,擅不受理诉讼案件,则是一种失职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