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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监察制度(下)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下)

发布时间:2015-07-31 7月31日《南阳日报》A5版 阅读次数:0 【字体:

发布时间:2015-07-31

 
 
稿件来源:南阳日报-南阳网

  □王晓杰

        宋代检察机构沿袭唐制,御史台设三院。地方设通判,与知州并列,号称监州,有权随时向皇帝报奏,成为皇帝在地方上的耳目。为保证监察御史具有较多的从政经验,宋朝明确规定,未经两任县令者不得任御史之职。

        元代中央设御史台。在江南和陕西特设行御史台作为中央御史台的派出机关,这是元代监察制度的重大发展。元代全国分为22道监察区,各设肃政廉访使(即监察御史)常驻地方,监察地方官吏。

        明代监察制度得到充分发展和完备。中央将御史台改为都察院,“主纠察内外百官之司”。都察院设左右都御史、副都御史和佥都御史,下设13道监察御史。监察御史直接受命于皇帝,有独立进行纠举弹劾之权。都察院除执行监察权外,还握有对重大案件的司法审判权。明代还将地方分区监察和中央按系统监察相结合,专设六科给事中。

        清代监察机构沿袭明代,又有所发展。早在入关之前,各级官吏就置于都察院监督之下。清代都察院以都御史为主事官,下设15道监察御史,专司纠察之事。六科给事中和各道监察御史共同负责对京内外官吏的监察和弹劾。监察权的集中,是清代监察制度的一大特点。雍正皇帝恢复了明代的特务监察,同时建立了允许科道监察官员密折言事的制度,鼓励告密。特务监察组织正式成为国家机关的组成部分也是自明朝才开始的。特务监察机构的出现是古代监察制度的大颠倒,监察制度的正常作用受到削弱,说明中国传统的监察制度已走上了它的最后阶段,很快就会临近其终点了。宣统年新内阁成立,都察院被撤销。

        从中国古代监察制度来看,旧时的监察组织自成系统,自两汉后,监察机构基本上从行政系统中独立出来,从中央到地方都有专门机构和职官。封建中央集权的加强,使监察机构的权力也随之提高,甚至被任意扩大或滥用,从而使监察制度畸形发展。纵观中国古代的廉政文化史,每个朝代、每个时期都有鲜明的廉政文化特点,值得我们学习、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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