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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人才及团队落户实施办法(试行)
南阳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人才及团队落户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5-10-26
南阳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人才
及团队落户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全面贯彻落实《中共南阳市委、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人才及团队引进培养办法(试行)〉的通知》(宛发〔2015〕19号),切实为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人才落户南阳提供便利,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获得《南阳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人才及团队证书》的各类人才(以下简称高层次人才)。
第三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申请在南阳市落户时,可在我市辖区内自愿选择落户地,不受市域范围工作地的限制。根据高层次人才意愿,本人和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在其合法固定住所、工作单位或公安机关设定的“高层次人才专户”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第四条 落户办理程序:
(一)高层次人才本人申请在南阳市城区或县城区落户的,由申请人或委托人携带《南阳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人才及团队证书》、迁移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填写申请迁入居民户口呈批表,到市、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户政服务窗口(未设服务窗口的,可到公安局户政服务大厅)申请办理,由户籍民警当场审核,符合条件的当场签发《户口准迁证》。
(二)引进高层次人才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申请在南阳市城区或县城区落户的,由申请人或委托人携带迁移人员的结婚证、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填写申请迁入居民户口呈批表,到市、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户政服务窗口(未设服务窗口的,可到公安局户政服务大厅)申请办理,由户籍民警当场审核,符合条件的当场签发《户口准迁证》。
第五条 本办法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