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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人才住房保障实施办法(试行)
南阳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人才住房保障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5-10-26
南阳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人才
住房保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全面贯彻落实《中共南阳市委、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人才及团队引进培养办法(试行)〉的通知》(宛发〔2015〕19号),切实为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人才提供住房保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无任何形式自有住房的合同期内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人才。
第三条 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人才住房保障坚持以货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的原则,建立分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住房保障机制。
第四条 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人才住房保障工作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市住建、人社、财政、监察、发改、国土、房管、审计、工信、农业、卫计、教育等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加强协作,共同做好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人才住房保障工作。
第二章 保障方式及标准
第五条 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人才住房保障采取安家费补助和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等方式。
第六条 安家费补助。刚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A类、B类、C类、D类、E类)在我市首次购房的,根据人才层级按以下标准发放:
(一)国内外顶尖人才(A类),补贴标准为100万元;
(二)国家级领军人才(B类),补贴标准为60万元;
(三)省级领军人才(C类),补贴标准为40万元;
(四)市级领军人才(D类)和高级人才(E类),补贴标准不低于15万元;
安家费补助按照引进时的标准一次性计发,每人只享受一次。夫妻双方同属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按照补贴标准高的一方全额、另一方减半计发。
第七条 创新创业人才纳入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对中心城区达到竣工分配标准的保障性住房,同等条件下优先提供使用,做到“应保尽保”。对具有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含)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本科及以上学历且毕业未满7年(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的不受毕业年限限制)的创新创业人才,优先纳入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第八条 创新创业人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符合以下相应条件:
(一)与用人单位签订全职正式劳动合同且已连续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半年(含)以上;
(二)属创业人员的,应持有营业执照和半年(含)以上完税证明;
(三)在我市无自有住房,未租住公租房且未享受其它住房优惠待遇。
第九条 积极扩展创新创业人才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的来源渠道。
(一)新建。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财政能力、资源环境状况以及人口规模和结构等条件,根据创新创业人才实际住房需求集中新建公共租赁住房。
(二)配建。在我市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拿出一定数量房源用于创新创业人才住房需求。
(三)回购或购买。整合社会存量房源资源,根据创新创业人才实际住房需求,合理回购经济适用住房或购买普通商品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条 创新创业人才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分配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需市级安置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或其它实施主体(含购买主体)负责落实;需县区安置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协调所属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第十一条 创新创业人才租赁住房的价格根据同期同类地段房屋租赁市场价实行差额化确定。
第三章 申请程序及管理
第十二条 安家费补助及住房租赁申请程序如下:
(一)申请。申请时根据需要应提供以下相应材料:
1.《南阳市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人才住房保障申请表》;
2.《南阳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人才证书》;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和关系证明(如身份证、结婚证),未婚、丧偶或离异的,提供相关证明;
4.提供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无任何形式自有住房的声明;
5.提供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全职正式劳动合同和半年以上的社会养老保险证明;属创业人员的,应持有市区营业执照和半年(含)以上完税证明;
6.其它需要的证明材料。
(二)审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部门对申报情况审核。
(三)公示。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四)审批。经公示无异议的,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五)发放安家费补助或安排租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给予安家费补助的,由市财政局按规定程序拨付;租住人才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协调所属辖区政府(管委会)按规定优先安排。
第十三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立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人才住房保障档案,实行动态管理。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人才合同期满,所享受的住房保障待遇从期满次月起自然终止。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应按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退出。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人才不再履行与我市用才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考核结果不合格或在资助期内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所享受的住房保障待遇同时终止。
第十四条 对在安家费补助和公共租赁住房办理中出现虚报、冒领、弄虚作假的,按照法律法规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