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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医疗保障实施办法(试行)

南阳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医疗保障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5-10-26 阅读次数:0 【字体:

发布时间:2015-10-26

南阳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医疗保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全面贯彻落实《中共南阳市委、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人才及团队引进培养办法(试行)〉的通知》(宛发〔2015〕19号),切实提高高层次人才医疗保障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获得《南阳市引进高层次人才证书》的各类人才(宛发〔2015〕19号文件第三条中规定的人才)。 
       第三条  按照分级负责和属地管理原则,市、县区人社、卫计、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高层次人才医疗保障工作。
       第四条  高层次人才享受医疗待遇:
       A类人才享受待遇:在享受一般医疗待遇基础上,每年发放5000元专项医疗补助;每年组织一次健康体检;医院派专人全程陪同就诊;专家巡诊、会诊、健康保障等服务;定期组织健康讲座、健康咨询、发放保健资料等。
       B类人才享受待遇:在享受一般医疗待遇基础上,每年发放4000元专项医疗补助;每年组织一次健康体检;医院派专人全程陪同就诊;专家巡诊、会诊、健康保障等服务;定期组织健康讲座、健康咨询、发放保健资料等。
       C类人才享受待遇:在享受一般医疗待遇基础上,每年发放3000元专项医疗补助;每年组织一次健康体检;医院派专人陪同就诊;专家巡诊、会诊、健康保障等服务;定期组织健康讲座、健康咨询、发放保健资料等。
       D类人才享受待遇:在享受一般医疗待遇基础上,每年发放2000元专项医疗补助;每年组织一次健康体检;专家会诊、健康保障等服务;定期组织健康讲座、健康咨询、发放保健资料等。
       E类人才享受待遇:在享受一般医疗待遇基础上,每年发放1000元专项医疗补助;每年组织一次健康体检;定期组织健康讲座、健康咨询、发放保健资料等。
       第五条  本办法所需资金从市、县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六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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