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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南阳市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5-10-26
南阳市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全面贯彻落实《中共南阳市委、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人才及团队引进培养办法(试行)〉的通知》(宛发〔2015〕19号),加强和规范我市博士后管理工作,培养和造就创新型、复合型、战略型人才,结合《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部发〔2006〕149号)、《河南省博士后研发基地管理办法》(豫人社博管〔2011〕5号)和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是指在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具有博士授予权的一级学科内,经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含分站,以下简称工作站),是指在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等机构内,经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河南省博士后研发基地(以下简称研发基地) 是指在本省境内科研院所、学校、医疗卫生等事业单位及各类企业,由博士、博士后及博士后科研创新团队(以下简称创新团队)从事研发工作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人员),是指在工作站或研发基地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博士后管理工作是指对我市工作站和研发基地的管理及其相关工作。
第四条 博士后管理工作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健全完善制度,注重提高质量,稳步扩大规模。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全市博士后工作综合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制定有关政策、工作规程、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设立工作站、研发基地的申报工作;
(三)负责博士后管理信息化建设、工作人员培训和宣传等工作;
(四)负责工作站、研发基地的评估和考评工作;
(五)负责市博士后补贴经费的审核、管理工作;
(六)其它相关的协调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直各有关部门,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协调管理。
第七条 设立工作站的单位(以下简称设站单位)和建立研发基地的单位,应制定博士后管理的具体办法,负责本单位博士后管理工作。
第三章 工作站的设立及管理
第八条 企业,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事业单位,省级以上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留学人员创业园区可申请设立工作站。工作站的设立一般每两年进行一次。
第九条 申报设立工作站的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
(二)具有一定规模,并具有专门的研究与开发机构;
(三)拥有高水平的研究队伍,具有创新理论和创新技术的博士后科研项目;
(四)能为博士后人员提供较好的科研条件和必要的生活条件。
建有省级以上研发和技术中心、承担国家重大项目的单位可优先推荐申报设站。
第十条 申报设立工作站的程序:
(一)申报。拟设立工作站的单位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提交申报材料。
(二)审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要求审核材料、实地考察、筛选、提出审核意见,并会同有关部门对拟推荐材料进行复核后上报。
(三)审批。省博士后管理部门组织初评后上报;经专家评议,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批。
第十一条 设站单位要制定工作站建设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细则,明确目标任务和具体措施;成立专门的领导协调机构,由单位主要领导主抓,指定专人负责。
第十二条 设站单位要制定年度博士后工作计划(内容主要包括年度博士后研究课题及招收计划、科研工作的指导、具体时间安排等),于每年年初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十三条 建立和推行博士后工作评估制度。评估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分为综合评估和新设站评估两类,具体评估办法按《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工作站评估办法》(人社部发〔2008〕115号)执行。
第十四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管理工作优秀的工作站进行表彰;对管理不善、评估不合格、不具备设站条件的工作站视情况予以警告、限期整改直至撤销,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研发基地的设立
第十五条 具备设站条件但尚未设站的单位,经省博士后管理部门批准,可采取研发基地模式开展博士后科研工作。研发基地的设立一般每两年进行一次。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申请建立研发基地,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一定经济实力,未设立工作站的科研院所、学校、医疗卫生等事业单位;
(二)具有较好的科研条件,拥有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原则上高级职称人员不低于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20%;
(三)具有较高的学术技术水平,承担有省级以上研究项目,并取得科研成果;
(四)可提供充足的科研经费,并为研发人员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及福利待遇。
第十七条 企业申请建立研发基地,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济实力较强,生产、技术开发条件较好,未设立工作站的各类企业;
(二)具备研发能力(包括科研机构、科研人员、科研设备),具有市场前景较好的创新技术项目;
(三)企业经营管理规范,社会诚信度高,可提供充足的科研经费,确保研发项目顺利实施;
(四)能为研发人员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及福利待遇等。
第十八条 建立研发基地,由申报单位提出申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推荐选拔,进行初审后报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经省博士后管理部门组织实地考核、专家评审,由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下发通知。
第十九条 鼓励研发实力雄厚、研究课题充足、经营状况良好、能够长期作为博士后培养基地的园区或企业建立研发基地,探索博士后工作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新途径。
第五章 博士后人员的招收
第二十条 具有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四十岁以下的人员,可申请进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经省博士后管理部门批准,可适当放宽博士后进站年龄和博士毕业年限限制。
在职人员不得兼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二十一条 工作站应与流动站联合招收培养博士后人员,双方单位按照优势互补、互惠互利、保证质量、共同受益的原则签订协议,明确双方及相关博士后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学术、技术实力强,具备独立招收培养博士后人员能力的工作站,需提交书面申请,经省博士后管理部门考核符合条件的,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批准方可独立招收博士后人员。研发基地应与流动站或工作站联合进行招收博士。
第二十二条 博士后设站单位招收博士后人员的程序:
(一)发布信息。设站单位根据年度博士后招收计划,选定课题,确定招收条件和程序,编制博士后招收简章,通过有关高校、科研院所,利用媒体、互联网、学术交流会、洽谈会等平台广泛宣传、公开发布。
(二)提出申请。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应当向设站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委托或定向培养、在职工作以及具有现役军人身份的人员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应当向设站单位提交其委托或定向培养单位、工作单位或者所在部队同意其脱产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证明材料。
(三)确定人选。设站单位对申请者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和已取得的科研成果进行严格审核,采用考核、考试、答辩等筛选形式,择优确定招收人选。
(四)签订协议。人选确定后,设站单位应与博士后人员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工作目标、课题要求、在站工作期限、产权成果归属、违约处罚等。
(五)进站备案。招收的博士后人员,在我省博士后管理部门办理进站手续,在规定时限内进站,并将有关材料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 留学博士来宛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可根据其研究方向和设站单位的项目需求,自主选择设站单位。申请人可向我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领取并填写《博士后申请表》、《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推荐意见表》或教育部《留学回国人员证明》,连同博士学位证书和其它证明材料及两位博士生导师或研究课题负责人的推荐信,一并经我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签署意见后,交有关设站单位办理进站手续。
第二十四条 外籍博士来宛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申请人可向我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领取并填写《博士后申请表》、《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推荐意见表》,连同博士学位证书和其它证明材料及两名博士生导师或研究课题负责人的推荐信,一并经我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签署意见后,交有关设站单位办理入境及进站手续。
第二十五条 设站单位如同意申请人进站工作,须将《博士后申请表》、两名专家推荐信和博士学位证书(或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及《博士后站招收博士后研究项目立项表》、《博士后站设站单位学术部门考核意见表》及《博士后进站审核表》等材料报省博士后管理部门办理进站手续。如有特殊情况,需报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 申请进入研发基地从事博士后研究的人员,应先与研发基地单位沟通,确定研发课题,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博士后申请表》,提交博士毕业证等相关材料,经与研发基地合作的流动站、工作站单位同意后,报省博士后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办理招收手续。
第二十七条 研发基地与创新团队合作开展研发工作,经省博士后管理部门同意,并统一组织,由科研能力强、学术水平高的创新团队成员承担科研项目。
研发基地与创新团队合作,需填写《博士后研发基地与研发人员合作项目登记表》,双方在表中签署意见,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同时报省博士后管理部门。
博士后人员每年在岗时间保证在八个月以上;兼职从事项目合作的创新团队研发人员,须保证研发时间,按时完成研发任务。
第二十八条 研发基地与流动站、工作站联合招收博士后人员,流动站、工作站设站单位应提供科研支持和技术指导,协助研发基地单位做好项目设立、博士后人员招收等工作。研发基地单位应向流动站或工作站支付一定的管理服务费用,费用数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六章 博士后人员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的科研和管理服务工作由工作站、研发基地具体负责,设站单位应为博士后人员提供办公设施、科研经费、后勤保障等。
第三十条 设站单位要制定对博士后人员目标管理、绩效评估、奖励惩处等具体管理办法。
设站单位应当对在站博士后人员进行中期考核和出站考核。对企业博士后人员的考核评价机制,应更加注重获得专利、发明和提高经济效益的能力。对研究成果突出、贡献较大的博士后人员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博士后人员,应予退站。
工作站与流动站联合培养的博士后人员由联合培养单位共同负责考核。
第三十一条 博士后人员进站报到后,凭省博士后管理部门介绍信等有效证明材料在设站单位所在地落常住户口,为子女办理上学、入托手续。
设站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将博士后人员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博士后人员各种社会保障。
第三十二条 博士后人员在工作站工作时间为两年,一般不超过三年。承担国家重大项目,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等国家基金资助项目或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项目的博士后人员,如需延长在站时间,经设站单位批准后,可根据项目和课题研究的需要适当延长。博士后人员工作期满后应按时出站,确有需要可转到另一个流动站或工作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博士后人员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最长不超过六年。
博士后人员在研发基地工作时限一般为两年。承担国家和省重点项目或各类基金项目的人员,如需延长研发时间,经研发基地单位同意,可根据需要延长一年,须报省博士后管理部门备案。创新团队研发人员与研发基地合作的时间不限。
第三十三条 设站单位应为博士后人员提供日常生活和科研经费,并给予适当的生活补贴。其工资待遇按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执行,标准应略高于不做博士后的同类人员标准,社会保险、医疗保障待遇与本单位职工相同。
第三十四条 博士后人员的研究成果归属,依照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办理。
第三十五条 博士后人员工作期满出站,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出站手续。
(一)申请。博士后人员应提前一个月向工作站提出申请,并提交工作总结、研究报告等书面材料。
(二)考核。工作站应举行出站报告会或采取其它形式,组织有关专家对其研究工作进行评审、考核,并形成书面材料归入其个人档案。
(三)出站。评审、考核通过,在省博士后管理部门办理出站手续,并将有关材料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三十六条 博士后人员工作期满出站,考核合格,由省博士后管理部门颁发《河南省博士后证书》。除有协议外,其就业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各有关部门和设站单位要为出站博士后人员的合理使用创造条件,做好出站博士后人员的就业引荐等服务工作。
第三十七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站:
(一)考核不合格的;
(二)在学术上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
(三)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的;
(四)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以上的;
(五)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
(六)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的;
(七)其它情况应予退站的。
第三十八条 退站的博士后人员,不享受国家、省市对期满出站博士后人员规定的相关政策;由设站单位作出终止其在站工作的决定,在省博士后管理部门办理其户口迁落和有关人事关系手续,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七章 优惠待遇
第三十九条 根据宛发〔2015〕19号有关规定,对新建立的工作站给予每站30万元资金补助,新建立的研发基地给予每站20万元资金补助。
第四十条 现有工作站招收博士后进站开展科研活动,每进站1名博士后给予10万元经费资助。
第四十一条 被评为优秀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河南省博士后研发基地的给予2万元奖励。
第四十二条 获得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河南省博士后科研项目资助、河南省博士后研发基地项目资助的,给予等额配套资助。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此前有关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未尽事宜,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所需资金从市、县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