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报道
合法有效的遗嘱
合法有效的遗嘱
发布时间:2016-11-21
庭审现场。 本报记者 张罡 摄
11月12日清晨,内乡县法院赵店法庭法官早早地就来到了湍东镇张岗村布置庭审现场,当天要在这里公开巡回审理一起继承纠纷案。该村干部及周边村民前来旁听,接受法治教育。
法院审理查明,原、被告家原有土木结构房屋五间,1997年在本村邻居参与下进行了分配,原告张某之父和两名被告张甲、张乙(两人均为未成年人,化名)的监护人各分得两间房屋,宅基地和树木均分。后来在原、被告父母参与下,将旧房拆除,改建成楼房。2004年,原告祖父将家产订立遗嘱赠予年幼的孙子张甲、张乙,俩孩子的父亲作为监护人在该遗嘱上签字,后原告祖父于2008年去世。2013年该楼房被政府统一拆迁,受益遗嘱人张甲、其弟张乙各分得新房178.47平方米,并分别获得安置费24556.5元、36973.8元。2014年7月,原告祖母去世前订立遗嘱,同意其丈夫遗赠意见。原告认为政府拆迁后分得的新房及安置费应作为遗产分配,形成诉争,请求判令继承遗产总额的五分之一即1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原有的土木结构房屋已不存在,且原告祖母生前对祖父的遗嘱表示同意。根据《继承法》有关规定,公民可以依法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也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原告祖父处分个人财产,并经其祖母同意,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该遗嘱为有效遗嘱,法院予以支持,遂当庭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