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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天理国法人情”(上)

也谈“天理国法人情”(上)

发布时间:2016-11-11 11月11日南阳日报A5版:文化周刊 阅读次数:0 【字体:

发布时间:2016-11-11

        当历史的车轮碾碎了一切封建旧制,数以千计的封建时代官署衙门近乎绝迹时,内乡县衙这个封建时期最基层的办事机构得以侥幸留存,成为弥足珍贵的文化遗产。内乡县衙凭借庞大的建筑群、齐备的规制,独特的建筑艺术、底蕴丰厚的衙门文化开创了全国古代衙门的先河。灵秀的匾联文化成为衙门文化的主流,折射了古代官吏的廉政思想、文化艺术、从政理念。二堂屏门上悬挂的“天理国法人情”匾额成为县衙众多匾联中的中心亮点,让过往游客流连拍照、品味思想。

        辩证关系:“天理国法人情”这里的“天理”指天然的道理、自然的法则,广义的“天理”也指良心。它居第一位,是因为国法可能会有不当之处,人情可能会有偏私之处,但天理难违,公道自在人心。“国法”是指国家的法纪。但这里的“人情”,并不是我们现在常说的人与人之间的私情,它指的是民情或民意(唐代以前为“天理、国法、民情”,唐朝为避讳唐太宗李世民的名讳,把民情改为人情,沿用至今)。这六个字就是给县官一点判案的启示——做事循天理,断案凭国法,处事合民情。其最终目的就是想让自己在处理政事时,能够冷静分析事情所涉及的方方面面,了解各个层面的利害关系。这也是知县施政办案的基本纲领。

        作用和意义:当知县坐在二堂上,抬头可见对面屏门上所悬“天理国法人情”六个大字。旧时二堂又称“琴治堂”或“退思堂”,是知县对一些大案、要案进行预审及一些民事案件调解息讼的地方。清代,知县集一县行政与司法职权于一身,处理一方案件是其重要职责,此匾悬挂于此有其特殊的含义。中国传统社会的法律观念中,立法是一个总结“人情”、整理并升华“人情”的过程;司法是“人情”在争论事件中的演练或操作过程;守法即是以法律化的“人情”约束个人私欲的过程,衙门的司法处处必须体现人情、满足人情。内乡县衙二堂屏门的“天理国法人情”,也是强调司法过程中要处理好人情。

        中国自两汉开始,儒家理论逐渐成为统治者的政治指导原理,就确立了所谓“德主刑辅”的传统政治原则。法律从秦汉时期至高无上的地位跌落下来,国家被认为应该在其他地位更高、包容性更大、更具有普遍意义的原则指导下,实施运用于各个具体案件。这些原则就是所谓的“天理”、“人情”,亦即“情理”。只会简单按法办事的法官都被视为“俗吏”,真正的士大夫为官处事应该是能够站在法律之上,瞻前顾后,以天理、人情或情理协调法律的才是理想的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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