牢记嘱托 沿着总书记指引的方向前进
李长江:建立强责明责追责工作机制
李长江:建立强责明责追责工作机制
发布时间:2016-07-08
今年2月27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首次以党内法规的形式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进行了全面的战略部署。为了抓好学习贯彻落实,我县动员各级党组织把《规定》作为“两学一做”重点内容,通过深入学、扎实做,层层传导压力,全面形成部门联动、群防群治保平安的格局。
提高认识,全面学习《规定》内涵
1.制定《规定》原因。一是原有的综治政策规定本身不科学,脱离实际、大而化之,缺乏程序性、保障性、惩戒性规定,不实用、不好用、不管用;二是原有规定缺乏执行刚性,执行主体不明确,监督惩戒机制不完善。此次《规定》以党内法规的形式借鉴国家立法模式和程序,着重在增强文件可操作性上下功夫,对建立健全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作出全面规划设计,努力形成职责明确、奖惩分明、衔接配套、务实管用的责任体系。
2.《规定》特点。一是既重“头头”,又重全面,严密的责任体系让综合治理工作合力更强。此次《规定》不仅明晰了党政一把手是第一责任人,而且明确了分管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承担分管工作范围内的责任。同时还对各单位、各级综治委(办)的职责任务进行了明确,进一步强化了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增强保一方平安的责任意识。二是既重考核,又重挂钩,严格的评价机制让综合治理工作动力更足。此次《规定》明确要求各级党委政府建立健全考核评价制度机制,各级党委常委会应当将执行综治责任制情况,作为向同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应该将履行综合治理责任情况作为年度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同时明确考核评价与领导干部的业绩评定、职务晋升、奖励惩处等挂钩,有利于充分调动各级领导干部抓综合治理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三是既重追责,又重表彰,严明的功过奖惩让综合治理工作活力更高。此次《规定》对责任督导和追究的情形、方式、实行主体、程序和后果等作出了操作性较强的规定,同时还明确了综治表彰奖励的部门权限、程序和方式,既有利于形成正确的激励导向,又有利于防止领导干部不作为、踩红线,极大地激发综治领导干部做好综治工作的动力和活力。
明责强责,从严落实《规定》
一是划分党政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其他班子成员四个层面,落实党政领导综治责任;二是从考核主体、考核对象、考核内容、考核方法四个方面严格规范和加强党政领导综治绩效考核;三是把综治工作情况同责任人业绩政绩、年度报告、奖励惩罚、经济利益考核四个挂钩,落实综治领导奖惩机制;四是规范一票否决实施、干部任用和处理监督、表彰奖励审议把关三大程序,推进责任制规范实施。
突出关键,保障责任落实
一是把握前提,强化意识。采取党校轮训、办班培训、举办专题讲座等形式,系统宣讲综治领导责任制,形成各级领导抓综治、保平安的思想共识。
二是把握核心,规范考核。将综治责任人绩效和能力,纳入党政领导干部政绩、党风廉政建设、公务员年度、综治目标管理考核之中,分季度进行考评、通报。对重点工作,由各级五部委共同组成督导组,进行跟踪考核。
三是把握关键,兑现奖惩。对综治工作绩效突出的乡镇、单位及其综治责任人,按照《规定》实施奖励,并将此作为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对发生影响社会稳定问题的乡镇、单位及其综治责任人,按照综治一票否决权制的规定实施处罚,并对综治责任人实行责任查究,依据党纪政纪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县要以严格落实综治领导责任制为抓手,勇于探索,开拓创新,规范运作,建立明责追责机制,推动全县平安建设工作再上新台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