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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货途中的意外

送货途中的意外

发布时间:2018-03-28 3月27日南阳日报A6版:法治视点 阅读次数:0 【字体:

发布时间:2018-03-28

        电动车驾驶人随意闯红灯、抢道、超速、改装、超载、逆行等违法行为屡见不鲜。近日,内乡县法院审结一起三轮电动车和两轮电动车相撞的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判决被告南阳某快递公司赔偿原告马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二次手术费等各项损失共计9万余元。

        2017年5月4日10时17分,南阳某快递公司内乡营销部的快递派送员李某,驾驶带有该快递公司标识的电动三轮车外出送达快递时,因未注意安全,与同向行驶马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相撞,造成马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内乡县交警大队认定,李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马某负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马某被急送医院治疗,住院5天,后又转至南阳的医院治疗,住院22天,共花费近3万元医疗费。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马某将李某、姚某、南阳某快递公司诉至内乡法院,要求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经鉴定,马某构成十级伤残。另外法院查明,姚某系南阳某快递公司内乡营销部的负责人,该快递公司内乡营销部没有营业执照。李某驾驶的车辆系南阳某快递公司配备的带有其快递标识的电动三轮车。 法院审理后认为,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书,认定李某与马某之间的责任按7:3划分为宜。

        庭审中,依据原告申请,内乡法院委托南阳溯源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马某因本次交通事故致颌面部多发骨折,遗留最大张口度受限,构成十级伤残;二次手术费需1万元,护理期50日,营养期60日。原告支出鉴定费1900元。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作为快递公司的工作人员,以该快递公司的名义,使用该公司提供的带有其标识的车辆,在派送快递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依据《侵权责任法》规定,因内乡快递营销部不具备法人资格,应由具备法人资格的南阳某快递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南阳某快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马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二次手术费等共计92294.5元;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李某、姚某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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