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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南阳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转发《南阳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2-05 阅读次数:0 【字体:

发布时间:2020-12-05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南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南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局、南阻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南阳市气象局、南阳市国家安全局、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南阳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宛建【2019】164号)文件转发给你们,望认真学习参照执行。

内乡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9月16日


南阳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要求,全面推行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工作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全面推进建设工程领域联合审验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878号)、《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宛政办(2019)2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联合验收目的
       按照“统一标准、联合测验,以测带核、多验整合”的要求,精简整合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环节,全面优化验收流程,建立协调统一的联合验收工作机制,实现数据共享,结果互认和部门联办,提高服务效能和服务质量,轻企业负担,优化投资环境。
       二、联合验收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全市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联合验收主要包括竣工阶段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及规划核实、建设用地检査核验、消防、人防、档案、防雷装置(特定场所)和特种设备等专项验收内容。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各相关部门可对分期建设的项目进行工联合验收。
       三、联合验收条件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且经建设单位确认满足以下条件,方可申请联合验收:
       (一)建设工程已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内容及附件、附图的要求全部完成,具备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条件。
       (二)建设工程已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内容建成,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竣工验收条件。
       (三)消防、防雷工程已按设计要求建成,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验收条件。
       (四)特种设备已按设计要求完成安装,并经监督检验合格,按要求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五)人防工程已按设计要求建成,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验收条件。
       (六)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工程项目已完成技术保卫设施施工,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验收条件。
       (七)建设工程档案形成和编制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要求,收集齐全完整归档,具备验收条件。
       (八)建设单位已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联合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和检测评估机构对竣工验收必需的数据进行联合测绘和专业检评估,联合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和检测评估机构的竣工测绘及检测评估结果已按要求完成
       (九)建设单位已组织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自验,工程各分部(分项)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并分别出具自验报告。
       四、联合验收组织及程序
       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工作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市中心城区内建设工程的联合验收牵头组织工作,由市住建局委托南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验站具体实施。
       (一)建设工程满足联合验收条件后,建设单位通过政务服务网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申请表》(附件1)和相应专项材料(附件2)、联合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和检测评估机构的竣工测绘和检测评估结果及工程各责任主体自验报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相应专项材料及竣工测绘和检测评估结果及工程各责任主体自验报告推送给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并发出工程联合验收通知。
       (二)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收到联合验收通知后,对推送内容进行核验,2个工作日内,对满足联合验收条件的子以受理,不满足的予以退回。若有一项不满足受理条件,则联合验收自动终止,建设单位需针对存在问题整改完善后重新提交。
       (三)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均受理后,联合验收程序启动。各有关部门依据相应专项材料、竣工测绘和检测评估结果及工程各责任主体自验报告办理相应的竣工专项验收手续,不再进行现场核实验收,5个工作日内核发规划核实建设用地检查核验、消防、人防、档案、防雷装置(特定场所)和特种设备等专项竣工核实认可文件,并通过审批系统平合统一向联合验收窗口提交。逾期未提供意见的,视为同意。
       (四)建设单位网上提交联合验收申请的同时,组织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主体,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环境保护设施和各管理环节做出全面评价,形成工程竣工验收意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现场监督,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整改到位并经参与验收的参建各方主体认可后,建设单位应当形成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并及时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据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工程竣工验收现场监督情况,3个工作日内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五)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依据规划核实和各有关部门核发的竣工验收认可文件、城建档确认意见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2个工作日内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業,出具工程工验收备案证。
       五、联合验收资料留存
       联合验收合格后,审批系统平台自动生成联合验收电子档案,推送至各主管部门或市政公用服务企业留存。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备案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
       六、工作要求
       (一)承接工验收测绘的机构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对其出具的技术报告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各验收部门要各司其职,依法履行专业监管职责。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建设单位指定或推荐联合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及检测评估机构。在竣工联合验收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二)市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人防、气象、城建档案等部门负责及时梳理本部门涉及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相关技术标准和规定,加强对本系统有关工作的督促指导和业务培训。
       (三)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和考核办法,完善本市建筑领域诚信体系建设,加强对涉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中介服务行业的监督和管理。

       附件1:南阳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申请表
       附件2:建设单位向主管部门申报专项验收资料清单
 
附件1:南阳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申请表.doc
文件类型: .doc 889dcd8fe267df1b4c60234720ae53e7.doc (56.50 KB)

附件2:建设单位向主管部门申报专项验收资料清单.doc
文件类型: .doc 7d510d0b1d9abc66e86c814dc93b280e.doc (17.5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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